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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优质“种子企业”培育标准

发布日期:

  日前,为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优质“种子企业”培育标准。

  《办法》规定,认定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为正,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5%;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以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除基本条件外,企业还须满足至少一项专项条件,包括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办法》还规定了认定的限制条件。

  优质“种子企业”培育标准明确。我省优质“种子企业”由各(市)州农业、工业、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挖掘和培育,具体培育标准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0.5%。

  以下是《办法》规定内容:

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技术领先、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和服务。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优质“种子企业”标准的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跟踪服务工作,同级农业农村、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省工信厅负责建立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将市(州)、省、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大数据平台,定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为正,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5.以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列;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二是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三是近3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1项及以上相关业务领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环保、安全等至少1项管理体系,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1项及以上或传承1项及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限制条件。

  1.近2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在申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的审计报告(含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等数据)复印件或近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含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须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5.与填报内容对应的相关佐证材料,如:

  (1)专业化程度。主导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的佐证材料(如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国内外权威机构或媒体发布的企业排名、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产品论证的材料等);上年度与大企业或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配套产品协议,或直接面向市场的自有品牌产品销售合同。

  (2)创新能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的备案文件等佐证材料,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的在执行期内的合作协议;参与国家标准或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

  (3)经营管理。注册商标注册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质量安全等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和省、市驰名、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证;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省级优秀新产品证书,以及获近三年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证书等。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明;

  7.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当年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工信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的市(州)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工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农村、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市(州)推荐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市(州)申报的企业初审,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意见后,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支持与管理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予以终止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报告变化情况。经省工信厅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工信厅印发的《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吉工信民营〔2021〕193号)中的认定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将根据工信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培育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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