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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精特新认定条件_辽宁省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

辽宁省专精特新认定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近2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及以上。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2.专项指标条件,至少满足一类专项指标。

  (1)专业化指标: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2%且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60%及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区域)市场占有率排名占行业(全省)前列;至少与1家大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精细化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注重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进行过精益管理培训;取得至少1项管理体系认证;或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企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员工数占比不低于20%。

  (3)特色化指标:企业具有品牌培育理念,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或企业获得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等省、市级及以上地方特色称号。拥有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或拥有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拥有具备地方特色属性的产品。或企业(含技术、装备、产品)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4)创新化指标:企业具有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获得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至少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至少2项(含);或企业曾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发展规划设置数字化转型模块,应用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本行业所需的数字化新产品提高企业生产、物流、质量、管理等环节水平。

  3.重点领域条件。

  企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或属于我省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和转型升级的传统产业;或符合《“三篇大文章”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1.0版)》和智造强省“十四五”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符合工业低碳和绿色制造发展方向。

辽宁省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近2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及以上。

  (3)企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经营状况和企业信用良好,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主导产品精良、质量过硬,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

  2.专项指标条件,至少满足一类专项指标。

  (1)专业化指标: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且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60%及以上;

  主导产品在细分(区域)市场占有率排名占行业(全省)前15位;

  至少与2家大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精细化指标:

  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ERP、SCM、CRM等;

  注重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进行过精益管理培训;

  取得至少2项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或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企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员工数占比不低于30%。

  (3)特色化指标:

  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

  或企业获得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等省、市级及以上地方特色称号。

  拥有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

  或拥有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或拥有具备地方特色属性的产品。或企业(含技术、装备、产品)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4)创新化指标:

  获得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至少2项;

  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至少3项(含);

  或近2年内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或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条件或环境;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发展规划设置数字化转型模块,应用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本行业所需的数字化新产品提高企业生产、物流、质量、管理等环节水平。

  3.重点领域条件。

  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

  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新产品;《“三篇大文章”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智造强省“十四五”规划中所列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

  企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

  或属于我省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和转型升级的传统产业;符合工业低碳和绿色制造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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