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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_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

发布日期:

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1.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第三、四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

  专项条件

  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荣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

  4.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1项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

  1.认定奖励。

  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现金奖励。

  2.企业技改扶持。

  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项目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相关投入已申请省、市同类技改项目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3. 股份改造奖励。

  “专精特新”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完成股改的,给予股改费用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

  4. 另外,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东莞市中小微企业白名单范畴,优先推荐享受省专精特新企业融资贷款,优先推荐优质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优先享受政府各级应急周转资金,优先推荐纳入东莞上市后备企业队伍,优先推荐各类新型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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