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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条件及政策汇总(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奖励)

发布日期:

  广东省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条件及政策汇总(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奖励)

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1、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第三、四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

  评价指标(符合条件之一或达到评分要求)

  1、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荣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

  4、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1项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政策依据:

  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2、《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市专精特新认定奖励

  “专精特新”企业在有效期内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项目,设备及技术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投入总额的20%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高增长专项对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长50%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按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对企业经认定后实施股份制改造,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给予5%,最高200万元资助。改制后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按上市后备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已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

  1、《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2、《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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