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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优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可分别获加30分、20分、10分!(佛山专精特新)

发布日期:

  提供国家级、省级、 市级“专精特新”认定证明材料的分别得30分、 20分、10分。每提供一项除政府质量奖和“专精特新”外其他奖项或认定证明材料的得10分。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优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经促(科)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优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佛山市商务局

  2023年4月7日

  “佛山优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有家就有佛山造——佛山优品馆”工作开展,做好佛山名企优品推广,促进“佛山优品”产业联盟建设,规范本地企业使用“佛山优品”品牌,支持企业积极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和引导实施先进标准、技术功能创新、市场前景好、社会效益好的佛山本土优秀产品入驻“佛山优品馆”,推广优秀佛山产品,着力打造城市卓越品牌。按照市委深改委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优品”是指由佛山市内注册企业所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经检验合格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认定条件要求的优秀产品。

  第三条 佛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佛山优品”申报、认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佛山优品”申报的发动、指导工作。

  第四条 “佛山优品”管理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自愿申报、达标入驻、接受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佛山优品”申报范围与条件如下。

  (一)企业范围。  在佛山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证照齐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佛山优品”的主体须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满一年及以上,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一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  2.用于申报的产品及生产技术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3.申报主体须拥有自主商标或合法许可使用的商标,并具有稳定的生产能力,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用于申报的产品须已批量生产,经检验合格,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产品执行标准已主动声明公开。  4.申报主体需承诺若产品被纳入“佛山优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认定条件。  1.按照《“佛山优品”申报材料评分框架》(附件)各项要点及分值标准,对申报主体及其产品进行评分认定。  2.申报主体及其产品若无法提供“否决项”要点所要求提供的评审材料的,则不予通过审核。  3.申报主体及其产品应提交4项“常规项”要点所要求提供的评审材料,并可选择提交“加分项”要点所要求提供的任一评审材料。  4.认定分值为“常规项”“加分项”要点分值之和,最终分值超过80分的产品择优纳入“佛山优品”,并获得“佛山优品”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按照《“佛山优品”申报材料评分框架》(附件)中“需提交的评审材料”栏的要求提交完整电子版申报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按系统提示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佛山优品”申报实行达标择优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线上注册。  申报主体可登陆佛山市商务局指定的线上申报平台进行注册。

  (二)线上审核。  通过注册审核的申报主体,在“佛山优品”申报期开始后,可以登陆线上申报平台,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审核过程中如有材料不符合要求、缺项等情况,系统将会暂时退回申请并告知补充材料。申报主体需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逾期不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申报平台审核的申报主体,需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佛山市商务局。

  (四)公示和授证。  申报结果由佛山市商务局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佛山市商务局按照程序统一发布。获得“佛山优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可在申报系统中下载《“佛山优品”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唯一证书编号、企业和产品信息、证书信息查询二维码。证书可用于产品宣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佛山市商务局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佛山优品”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信用状态是否变更;  (二)上一年度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  (三)按年度更新相关的材料: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商品的形式检验报告、生产设施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台账等。

  第八条 获得“佛山优品”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取消其“佛山优品”认证:  (一)企业或产品经复核不再符合准入规则要求的;  (二)获证企业使用《“佛山优品”证书》作宣传推广用途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三)获得“佛山优品”认证的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四)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或严重拖欠薪资违法问题,并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获得“佛山优品”认定称号的主体,如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注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或报送情况,并由区商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佛山市商务局处理。无合理理由不按本条规定及时报送重大变化情况的,视为该主体自行放弃其所有产品的“佛山优品”认定称号,该主体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佛山优品”。

  第十条 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若发现申报主体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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