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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花都区公开征求《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本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助保金按贷款金额1%(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贷款金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期满如需续贷,续贷时续贷金额不超过上期贷款额的可免缴企业助保金,如超过则仅交超过部分的1%(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贷款金额0.5%)。所有贷款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区助保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开展,进一步拓宽我区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19〕3号)文件,该《办法》将于2023年5月16日到期,现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3年5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意见视作无效,不予受理。电子邮箱:928995895@qq.com。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4日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操作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与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通过合作银行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助保金”是指经认定纳入名单内管理的中小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该资金用于先行偿还所有名单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不良贷款。

  企业助保金由广州市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企业缴纳助保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需使用企业助保金时,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先行补偿不良贷款,企业贷记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资金进行拨付。当合作银行为“区扶持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产生风险损失,且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损失时,动用风险补偿金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风险补偿金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初始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由花都区本级财政进行审核拨付。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风险补偿金时,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花都区本级财政进行追加拨付。同时,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0万元,当因发生代偿低于5000万元时,区政府于每年年初进行注资。

  第六条 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并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经程序确认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不得进入高污染、高能耗、高危行业,不得扶持区政府明确需淘汰清退的企业。

  第二章 合作银行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司法局组成,区助保贷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对区“助保贷”业务的必要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总协调,包括管理办法的组织制订和修订等政策和制度制订工作。

  第十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区助保贷办公室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包括对申请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进行初审、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所需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加强与银行机构联系对接,择优推荐合作银行,并提交区助保贷业务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为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运作和风险补偿等提供法律支援。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推荐中小企业、协助尽调工作,当银行进行贷款追偿时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要求是在花都区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逐笔进行贷前调查、风险管控审查和贷后管理;发放贷款和归还借款后,将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及时报区助保贷办公室,同时将贷款情况、资金明细等信息按季度报送区助保贷办公室。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比例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

  第十七条 经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以广州市花都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义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区政府风险补偿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企业助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企业助保金帐户。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出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期内须按不低于存放的风险补偿金10倍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区助保贷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合作银行发放业务贷款情况评估,报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有权对存放各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进行调整。企业助保金由企业按贷款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存入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在业务终止运作时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将风险补偿金余额归还专用账户;若有亏损,则风险补偿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助保金在“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原则上不予返还,特殊情况可经联席会议商讨决定。当名单内所有借款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最后一笔贷款还清时,业务合作平台结束,届时另行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

  第二十一条 区助保贷办公室每年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本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其他企业则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花都区登记注册并在花都纳税;

  (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花都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属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高危行业企业,不属于区政府明确需淘汰清退的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花都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包括国税和地税,不含免、抵、退税)。

  (五)科技型企业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但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及以上: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包括以下范围: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二十三条 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流程及材料:

  (一)各镇、街相关负责机构、银行机构、工商联、各商协会推荐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将《花都区扶持企业名单推荐表》(见附件2)、企业简介、近两年财务报告(含年度报表)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其中科技型企业无须提供纳税材料,但须提交第二十条相应条件的认定或证明材料)报区助保贷办公室;

  (二)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席会议根据初审意见,各成员通过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是否同意将企业纳入名单内。原则上需2/3以上成员单位同意方可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四)对“区扶持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获批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企业可填写《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再次进入扶持名单申请表》(附件3)再次申请,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再次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在2年有效期内,区助保贷办公室加强与名单内企业的沟通联络,对已关停的企业或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有效期满不再申请的企业,经联席会议同意,及时清出“区扶持企业名单”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五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利率、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区扶持企业名单”(且在有效期内)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三)符合以下3项条件及以上:

  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3.前12个月企业对公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与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100笔(含)以上,且贷方累计结算额2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主或其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房产要求产权清晰,申请助保贷业务时不得为其他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社会责任感高,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其中科技型企业只须符合第1、4项条件。

  (四)合作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贷款的流程及材料: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递交《花都区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4)、《贷款承诺书》(附件5)、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6)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查通过,同意贷款的,于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附件7);

  (四)贷款企业按贷款金额1%(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贷款金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后,合作银行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不同类型企业相应的贷款额度如下:

  (一)抵押贷款。贷款额度50万元-500万元(含)的,企业须提供贷款金额的40%以上抵质押物;贷款额度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须提供贷款金额的60%以上抵质押物。

  上述贷款具体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助保金按贷款金额1%(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贷款金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期满如需续贷,续贷时续贷金额不超过上期贷款额的可免缴企业助保金,如超过则仅交超过部分的1%(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贷款金额0.5%)。所有贷款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区助保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倍,由合作银行视情况执行。总体上不高于行业同期同档次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贷款,除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及助保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在贷款逾期或连续欠息1个月以上时,区助保贷办公室催促银行执行追款程序。成功追回或企业恢复还款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原贷款。

  第三十条 银行执行追款程序3个月后,若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资金不足覆盖不良贷款(包含本金和利息,下同),银行可申请启动补偿程序。

  由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附件8),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后,出具《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意见表》(附件9),银行用企业助保金先行补偿不良贷款。

  第三十一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时,由合作银行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附件10)。经区助保贷办公室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区助保贷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表》(附件11),10个工作日内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分摊总额不超过银行机构发放“助保贷”业务贷款总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递交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

  (二)贷款合同、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加盖公章);

  (三)上级机构关于贷款分类结果认定的书面材料;

  (四)追款程序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损失贷款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于1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手续联合“助保贷办公室”向贷款户追款。在案结且判决后,追回或部分追回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还相应账户;未追回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判决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当追款成功后,追回的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根据贷款业务,原则上银行有优先偿债权,顺序为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其次偿还财政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贷款企业因破产或倒闭而撤销或清算的,或经起诉后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补偿的损失最终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中予以核销。

  第七章 贷款风险控制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共同防范风险。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每年年末要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贷款业务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当“助保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3%时,区政府有权停止“助保贷”业务。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贷款出现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助保贷办公室,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协调、配合与指导合作银行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公告等手段。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债务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对失信不良贷款户的身份信息、住址、结欠贷款本息金额等进行公示,主动归还不良贷款;二是采取法律途径。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公司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索赔和清收。

  第四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以致形成不良贷款,发生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本区各项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 合作银行、政府管理机构、贷款企业及工作人员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作银行与区助保贷办公室原则上签订3年期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1年期内仍未发生贷款业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将风险补偿金退还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情况,可适时调整调节调拨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

  第四十三条 当“助保贷”业务发生的所有借款企业最后一笔贷款还清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返还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企业助保金账户资金按返还方案规定返还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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