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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_深圳专精特新

发布日期:

  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专精特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上市企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创新性深圳东部中心,结合龙岗实际,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企业服务行动方案(2022-2025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本细则涉及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专业化发展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专精特新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最高50万元补齐差额;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按最高200万元补齐差额;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企业再获得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按最高200万元补齐差额。

  审核方式:核准制,免申即享,以上级部门获得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为准。

  第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我区原上市配套扶持政策的新三板扶持或阶段扶持的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最高350万元补齐差额。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上市企业投资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五年内将募集的资金(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下同),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融资后五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最高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2.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指募集资金净额,下同)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最高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制定并公布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如实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申报奖励扶持事项。适用“免申即享”的项目,采用“免申即享”方式。

  第七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或者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省、市、区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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