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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_深圳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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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强化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我市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鼓励各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下达的奖补资金规模,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合理分配资金,助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各部门、各区制定产业政策时,突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重点支持。

  (二)加强减税降费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减税降费政策,为专精特新企业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提供“点对点”精细税费服务,确保税费减免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提升融资服务水平。依托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和“深i企”平台保双链融资专区,归集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服务产品,及时征集响应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推广“金融驿站”、“金融超市”服务模式,设立金融服务专员,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一对一”金融服务。

  (四)扩大间接融资规模。推动驻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用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严格落实为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订做专属信贷产品,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企业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畅通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五)降低企业融资难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高于国家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分之一,减少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符合要求的专精特新企业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各类研发、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六)加强投资机构引导。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和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按照《关于促进深圳创投风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我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各类创投机构给予资助。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依托“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培育专家服务团,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对专精特新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予以资助;加强募投项目对接服务,引导上市、拟上市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募投项目落地。

3.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八)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加强指导服务,在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或推荐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时,可给予加分支持,对经认定合格的项目按标准予以资助。

  (九)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大赛中荣获全国500强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在大赛中荣获全国50强的企业,在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给予“创新能力”指标直通资格;对在深圳赛区的获奖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十)加大创新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形成“销售一代、储备一代、预研一代”的创新格局;对其实施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产业基础再造、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三首”工程以及技术攻关专项等各类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融通创新。围绕“20+8”产业集群需求,依托“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广泛征集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技术难题,以“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共同申报实施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十二)优化创新生态。整合建立公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录;纳入名录内的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成果转化、小试中试、科技查新、示范应用、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认证许可等事项,按50%比例收取服务费用;鼓励其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减免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费用。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专业机构面向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育,提供专利信息及专利审查对接服务;对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有关专利申请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规定予以资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专精特新企业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4.加强人才智力支持

  (十四)加强企业家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家培育工程,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合作,精心策划课程,开设专精特新企业家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每年培训100人以上,对实施培训项目的承办机构,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每人每次最高2万元补贴,以降低参训人员培训费用。

  (十五)保障用人用工。打造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提供求职招聘、技能提升与评价、就业创业等服务;依托“深i企”平台,收集专精特新企业用人用工需求信息,建立常态化信息对接推送机制,各区及时响应并协助解决;鼓励各区与对口帮扶地区互设劳务服务站,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工需求。

  (十六)深化校企联合培养模式。鼓励在深高校、职高院校、技工学校加强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建设学生实训基地和举办校园人才招聘活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标准予以培训补贴。

  (十七)强化人才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专精特新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符合“鹏城工匠”、“技能菁英”等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金和研修深造资助;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申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可推荐申领“鹏城人才卡”,依规享受人才安居、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5.推动“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

  (十八)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数字化服务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产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上云、上平台,率先实现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采购重点云服务供应商云资源依规给予资金支持。

  (十九)打造智能制造标杆。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运用5G、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链条改造。加快建设“灯塔工厂”,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予以资助。

  (二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采用先进低碳节能减排设备及技术工艺,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落后生产制造方式,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上述节能降耗减排提效的改造项目,依规予以资助;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绿色制造、工业节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奖励。

  (二十一)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理念,发挥工业设计在新产品外观、结构以及功能研发与制造上的赋能作用,全面提升产品的品质和价值,加快服务型制造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各类工业设计创新与应用项目,依规予以资助。

6.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二十二)强化质量管理。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升材料采购、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水平;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构建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项目依规予以资助。

  (二十三)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树品牌创名牌”,持续加大自主品牌建设的投入,不断培育和扩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以提升产品(服务)自主品牌影响力为核心的各类项目依规予以资助。

7.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二十四)扩展国内市场。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等各类重大经贸展览展示活动;对建设线上线下自营门店,销售自主品牌产品的专精特新企业依规予以资助。

  (二十五)开拓海外市场。为专精特新企业“走出去”提供签证便利;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专精特新企业在出口承保、理赔、资信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海关AEO认证精准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企业走进“一带一路”国家计划,组织专精特新企业优质产品展。

  (二十六)加强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应用与宣传推广作用,市创新产品目录对专精特新企业放宽产品销售收入等条件;鼓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深圳产业会客厅”每年举办2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新品发布会,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二十七)强化产业协作。支持引导“20+8”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向专精特新企业发布供应链配套需求,推动实现供应链协作,对首次采购深圳专精特新企业产品的重点企业予以奖励。

8.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二十八)加快建设“专精特新”园区。加快20大产业园区和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市区两级国资国企作用,搭建产业园区运营综合平台,推动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为企业提供高品质、定制化产业空间;支持各区大力推动各类社会化老旧产业园区的改造升级,拓展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空间。

  (二十九)强化产业空间保障。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对接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依规确定租期和租金,鼓励社会化园区参照执行;对年产值达3亿以上、租用国有产业用房3年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可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受让一定面积产业用房;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以“抱团联建”等方式共建产业园区和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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